擋煙垂壁防火分區
1,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採用擋煙垂壁、結構梁及隔牆等劃分防煙分區。防煙分區不應跨越。
2,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於本標準第4.6.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。對於有吊頂的空間,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於或等於25%時,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。
3,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築內,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。
4,公共建築、工業建築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.2.4的規定,當工業建築採用自然排煙系統時,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於建築內空間淨高的8倍。